有關「防疫照顧假」及「申請居家辦公」措施說明

【人事室通知】有關「防疫照顧假」及「申請居家辦公」措施說明

各位教職員大家好!

因應國內疫情警戒升級,有關「防疫照顧假」及「申請居家辦公」措施說明如下:

ㄧ、教育部宣布各級學校停課,如有照顧學童需求,相關假別資訊如下:

假別 支薪 備註
休假  
加班補休  
事假(家庭照顧假) 教師、公務人員:前7日支薪,第8天起扣薪
校聘工作人員:前5日支薪,第6日起扣薪
防疫照顧假 X 僅家長其中1人得申請。

二、申請居家辦公

(ㄧ)申請期間:自即日起至本年5月28日止。

(二)申請程序(如附件1)

1、當事人提出申請,並提供相關證明送請單位主管評估【每次以五日為限】。

2、單位主管就下列事項評估後,提供建議意見【申請人數不得超過單位現有行政人員之1/2,學術單位得以「院」合併計算】。

(1)負責業務性質是否適用居家辦公之情形﹖

(2)平日工作考核情形是否良好是否具有自律、獨立作業、資訊操作能力、時間管理等相關個人特質﹖

(3)家中自有資訊軟、硬體設備是否滿足網路及資訊安全要求﹖

(4)居家是否有適宜之不受打擾之辦公空間﹖

3、依程序完成簽准作業。

(三)不得申請人員

1、主辦防疫相關業務人員。

2、組長層級以上人員。

3、辦理事務性工作人員。

4、已核給相關假別進行休(療)養,或應依規定核給公假、病假實施居家檢疫或自主健康管理之人員,於給假期間出現症狀者。

5、未備有居家辦公執行業務之必要工作設備者。

(四)居家辦公應配合事項

1、確定工作設備。

2、確認工作目標:與主管約定業務執行目標及回報處理情形與時間。

3、落實簽到退:於機關辦公時間內以遠端網路登入簽到退;如未能連線登入,得以電話、簡訊或電子郵件等方式陳報直屬主管知悉。

4、填寫工作日誌(如附件2):每日下班前傳送直屬主管,核心辦公時間(8:00-17:30)內,應隨時與單位保持連繫及確保通訊管道通暢。

5、非經允許不得擅自外出或任意變更約定之辦公地點。如因應業務處理需要,必須調整核心上班時間者,應事先經單位主管同意。

(五)以上如有未盡事宜,請與所屬單位或人事室聯繫,相關措施將視疫情發展隨時修正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