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書函以,亡故支領月退休金教師如無合法之遺屬一次金領受遺族,得否由實際辦理其喪葬事宜之其他親屬,檢據向原服務學校申請核銷喪葬費用一案,請核示。
一、
依據教育部110年11月9日臺教人(四)字第1100139537號書函辦理。
二、檢附教育書函1份。
教育部書函.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