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書函轉銓敘部函以,有關「公教人員保險失能給付標準」業經該部修正發布。

主旨:教育部書函轉銓敘部函以,有關「公教人員保險失能給付標準」業經該部修正發
布。
說明: 
一、依據教育部110年12月1日臺教人(四)字第1100165278號書函辦理。
二、公教人員保險殘廢給付標準係於一百零三年六月六日訂定發布,嗣於一百零五年一
月八日配合公教人員保險法,將殘廢用語修正為失能,爰修正相關規定及第三條之附表
用語,法規名稱並修正為「公教人員保險失能給付標準」(以下簡稱該標準)。茲基於
各職域保險適用規定之衡平,為增進公教人員保險被保險人權益,以及修正不合時宜用
語,並因應實務認定作業需求,爰擬具該標準附表修正草案,其修正要點如下:
(一)參考勞工保險失能給付標準附表修正,肺臟失能種類第4-6號半失能之失能標準,
刪除「需施行永久性氣切」之規定。
(二)「眼」、「精神」、「頭或臉部」及「皮膚」等失能種類,為因應實務認定作業需
求,爰於附註欄增列需檢附之佐參資料。
(三)該標準附表涉「殘缺」等用字,基於不合時宜亦具貶意之情形,爰修正為「缺損」
之中性用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