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科以上學校兼任教師聘任辦法」第14條,業經該部於中華民國111年1月26日以臺教人(一)字第1114200083A號令修正發布乙案
一、依據教育部111年1月26日臺教人(一)字第1114200083D號函辦理。
二、摘述本次修正重點如下:修正第14條第三款規定,增列對教師資格審定之申請、審查結果得準用教師法之申訴程序,請求救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