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旨:有關適用勞基法人員請產前假、陪產檢及陪產假相關事宜,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教育部111年1月21日臺教人(一)第1110007617號及111年1月22日臺教人(一)字第1110007705號書函辦理。。
二、勞基法人員產前假為7日。
三、勞基法人員如有陪伴配偶妊娠產檢、分娩之事實及需求,得依性別工作平等法第15條新修正規定申請「陪產檢及陪產假」7日,並得以時計。
四、「陪產檢及陪產假」之請假期間,依「性別工作平等法施行細則」第7條新修正規定,申請人除陪產檢得於配偶妊娠期間請假外,陪產之請假,應於配偶分娩之當日及其前後合計十五日期間內請畢。
五、檢附教育部原函暨相關附件供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