於請防疫隔離假期間,如確因公務需要經指派於上班時間執行職務者,並未符合公務人員保障法第23條規定所稱加班之要件一案

一、依據教育部111年5月11日臺教人(三)字第1110047952號書函辦理

二、「防疫隔離假」係為防疫應變緊急處置之特別措施,既有支薪,機關同仁於請防疫隔離假期間,倘機關基於公務需要,自得在兼顧防疫及維持政府持續運作前提下,
視業務性、資(通)訊設備狀況及人力配置指派同仁於上班時間居家辦公。於該上班時務執行公務,並未符合公務人員保障法第23條規定所稱加班之要件

三、檢附教育部111年5月11日書函1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