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旨:有關國立大專校院專任教師承接計畫之內部管理機制一案,請查照並依說明項辦理。
說明:
一、旨揭內部管理機制,前經本部102年3月4日臺教人(二)字第1020030926號函以,國立大專校院專任教師承接計畫,應由學校具名簽訂契約,各校應將相關規範納入聘約,並訂定違約之議處規定。
二、考量國立大專校院專任教師承接委託研究計畫之學術研究及知識成果,有助於政府各項政策推動,案經轉准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111年6月6日工程企字第1110011887號書函釋以,大學學院、學系及研究所為大學下設學術單位,符合政府採購法第8條所稱廠商,於符合招標文件規定時,得參與政府採購。爰為期促進國立大專校院研究量能,放寬學校基於整體校務發展,亦得同意學院、學系及研究所等校內學術單位循行政作業程序取得許可後,具名對外簽訂契約;至各計畫之智慧財產權、成果歸屬及運用,則由契約規範管理。惟專任教師仍不得逕以個人名義自行承接計畫及接受委託簽約。
三、學校如經整體考量,經行政程序同意學院、學系及研究所等校內學術單位承接委託研究計畫,並具名對外簽訂契約,仍應依國立大學校務基金設置條例第9條第1項及國立大學校院校務基金管理及監督辦法第2條第2項規定,將一切收支納入校務基金,由學校監督及統籌管理運用,學校並應督促承接計畫之學院、學系及研究所等校內學術單位落實執行內部控制制度。
四、另有關學校參與委託研究計畫之政府採購案件如遇履約爭議,請參酌本部107年2月21日臺教秘(二)字第1070019968號函意旨,善用多元化之爭議處理機制,避免衍生政府採購法停權情事。又如對學院、學系及研究所參與政府採購事宜有疑義,請逕洽詢政府採購法法規主管機關;如對招標文件有疑義,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以書面向招標機關請求釋疑。
五、本部102年3月4日臺教人(二)字第1020030926號函與本函牴觸部分,自即日起併予停止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