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函轉勞動部修正發布「外國人受聘僱從事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八款至第十一款規定工作之轉換雇主或工作程序準則」第18條
一、依據教育部111年11月28日臺教文(四)字第1110116558號函轉勞動部111年11月25日勞動發管字第1110524263D號辦理。
二、部分條文修正條文請參閱附件。
修正「外國人受聘僱從事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八款至第十一款規定工作之轉換雇主或工作程序準則」第18條.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