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密人員應經(原)服務機關核准始得出境

主旨:教育部函以,請協助宣導所屬涉密人員應經(原)服務機關核准始得出境。
說明:
一、依據教育部112年1月19日臺教政(一)字第1120003053號函及部112年2月8日臺教人(三)字第1120012917號書函轉辦理。
二、按國家機密保護法第26條、國家機密保護法施行細則第32條、辦理或核定國家機密現職退離職或移交人員出境作業規定第5條規定,涉密人員應經(原)服務機關核准始得出境,限制機關應於出境當日之5個工作日前,繕具核准出境名冊送內政部移民署建檔並副知當事人。
三、各機關於核准所屬涉密人員出國或赴陸時,應注意預留出入境查驗通關作業時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