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核定「軍公教員工擔任各機關(構)學校辦理各項運動競賽裁判費支給表」,並自112年3月2日生效
一、依據教育部112年3月15日臺教授體部字第1120009216號函辦理。
二、核定支給表詳參附件。
軍公教員工擔任各機關(構)學校辦理各項運動競賽裁判費支給表(112.03.02生效).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