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來函檢送銓敘部112年5月1日部法三字第11255685691號令影本1份

教育部轉銓敘部來函以,補充公務人員任用法(下稱任用法)第22條第2項至第4項規定,現職公務人員另參加公務人員考試錄取分配他機關實施訓練,符合任用法第22條第2項規定者,得類推適用任用法第22條第2項至第4項規定,認屬具任用法施行細則第21條之1所定擬任職務法定任用資格,依規定先派代理並依限送審 (放寬限制轉調年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