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教人員保險之保險費率,業經考試院會同行政院釐定並自112年7月1日起生效。
本次公保法112年1月11日修正公布後,新增3種適用年金規定之被保險人態樣,其公保之保險費率,業經考試院會同行政院於112年5月31日會銜釐定如下:
(一)具112年6月30日以前公保年資者(養老給付年資上限35年)之全額年金所需費率為15.64%。
(二)未具112年6月30日以前公保年資者(養老給付年資上限40年)之全額年金所需費率為16.33%。
(三)未具112年6月30日以前公保年資者(養老給付年資上限40年)之基本年金所需費率為10.32%。
(四)以上費率之調整自112年7月1日起實施。
依據教育部112年6月14日臺教人(四)1120057792號書函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