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教育部112年6月13日臺教人(二)字第1120058183號書函辦理。
二、本次修正重點如下:
(一)綜合行政職系:原住民族行政子項,增列原住民族事務相關工作內涵,俾符原住民族基本法規定意旨。
(二)司法行政職系:少年調查保護子項及家事調查子項,增列心理及社會工作相關工作內涵,俾符司法人員辦理少年、家事事件實務現況。
(三)經建行政職系:增訂海洋行政子項,俾與公務人員高等考試三級考試所設經建行政職系海洋行政考試類科相對應。
(四)地政職系:增列原住民族土地之利用工作內涵,俾與山坡地保育利用條例授權訂定之原住民保留地開發管理辦法規定一致。
(五)資訊處理職系:增訂資通安全子項,將原資訊工程與安全子項工作內涵修正移列,以應資訊化、網路化、資訊安全及各種新創科技發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