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依據教育部112年8月30日臺教高(五)字第1122202679號函。
二、教育部函以,專科以上學校教師證書訂自民國112年9月1日起,改發電子證書,相關事項說明如下
(一) 教師領取電子證書後,可自行列印紙本運用,原則不再提供紙本證書申請。倘有特殊需求仍需紙本者,得檢附理由及相關證明文件,經由原任教或現職之專科以上學校申請,經該部同意後核發。
(二) 該部前已核發之紙本教師證書仍為有效。倘所持之紙本教師證書屬103年後核發者,爾後如有特殊需求申請補、換發,一律改為核發電子證書,申請人應檢附理由及相關證明文件,經由原任教或現職之專科以上學校申請,經該部同意後核發;103年前核發之證書因尚非屬電子證書支援範疇,爰申請補、換發者仍發給紙本證書。
三、檢附教育部函1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