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民年金法第7條第3款納保規定僅適用至112年9月30日(含)止有關對「曾參加軍公教保」對象一案

臺灣銀行公教保險部函以, 配合銓敘部函轉為衛福部宣導有關國民年金法第7條第3款規定略以,
未滿65歲國民,在國內設有戶籍而於該法施行後15年內,
領取相關社會保險老年給付之年資合計未達15年或一次領取之勞工保險或其他社會保險老年給付總額未達新台幣50萬元者,
除應參加或已參加相關社會保險者外,應參加國民年金保險(以下簡稱國保)。

 

另上開規定於112年10月1日實施屆滿15年,凡自該日後領取相關社會保險老年給付(包含公教人員保險養老給付)者,均無法在參加國保。


(臺灣銀行公教保險部112年10月23日公保規字第11200068255號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