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教育部112年11月28日臺教人(二)字第1120116111號書函辦理。
二、教育部書函以,「生技新藥相關政府研究機構及研究人員認定原則」,業經行政院與考試院於112年11月23日以院臺經字第1121032497A號與考臺銓一字第11207001351號會銜令廢止,並自同日生效。
三、檢附教育部書函1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