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函以,放寬公教人員於留職停薪期間得申請生育、喪葬補助規定,並自113年8月22日生效

一、依據教育部113年9月20日臺教人(五)字第1130087280號書函轉行政院113年8月22日院授人給字第1134001549號函辦理。

二、旨揭放寬說明如下:

(一)留職停薪期間發生配偶生育,得申請生育補助:公務人員依「公務人員留職停薪辦法」第5條第1項第2款至第6款,及教育人員依「教育人員留職停薪辦法」第4條第1項第4款、第2項第4款至第7款辦理留職停薪者。

(二)留職停薪期間發生眷屬死亡,得申請喪葬補助:公務人員依「公務人員留職停薪辦法」第5條第1項第2款至第3款,及教育人員依「教育人員留職停薪辦法」第4條第1項第4款、第2項第4款辦理留職停薪者。

(三)於本函生效前依前開規定之事由辦理留職停薪,嗣於本函生效後之留職停薪期間發生配偶生育或眷屬死亡者,得依前開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