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教育部114年7月30日臺教人(一)字第1144202312D號函辦理。
二、本次修正重點:
(一)第16條:為保障學生受教權、尊重私立學校辦學之自主性,並維護私立學校兼任教師鐘點費之基本權益,爰修正第五項規定,明定私立專科以上學校自訂之鐘點費支給基準,不得低於公立專科以上學校兼任教師鐘點費支給數額。
(二)第23條:為配合兼任教師聘期及私立專科以上學校整體作業,修正之第十六條第五項規定,自一百十四年八月一日施行,增訂第二項規定。
三、檢附教育部函及相關附件各1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