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正「行政院與所屬中央及地方各機關公務人員休假改進措施」第3點、第5點

行政院修正「行政院與所屬中央及地方各機關公務人員休假改進措施」第3點、第5點,並自115年1月1日生效。

 

  1. 依據教育部114年10月15日臺教人(三)字第1140108150號書函辦理。
  2. 第3點修正係配合行政院組織調整。
  3. 第5點修正係配合交通部觀光局改制為交通部觀光署,且茲以114年9月18日修正發布之公務人員請假規則第10條第3項、第4項,已增訂政務人員及民選地方行政機關首長以外之公務人員,未具休假三日資格者,除有第8條第2項、第4項但書所定情形外,每年均給予休假三日之規定,現行第2項已無規範之必要,爰予刪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