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教育部114年11月20日臺教文(五)字第1140121889號函辦理。
二、114年9月24日修正公布之「外國專業人才延攬及僱用法」,第4條第4款第4目後段、第28條及第29條,行政院定自115年6月30日施行;其餘條文,定自115年1月1日施行。
三、檢附教育部函1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