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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國立大學兼任行政職務教師得否兼任臺灣港務股份有限公司「研究發展及人才培育委員會」委員疑義一案

有關國立大學兼任行政職務教師得否兼任臺灣港務股份有限公司「研究發展及人才培育委員會」委員疑義一案

一、依銓敘部108年5月6日部法一字第1084798262號書函辦理,並復貴校同年3月21日海人字第1080005151號函。
二、查公務員服務法(以下簡稱服務法)第14條第1項規定:「公務員除法令所規定外,不得兼任他項公職或業務。……」次查銓敘部86年1月7日86台法二字第1402290號書函意旨,公務員兼任政府機關臨時任務編組之職務,因非屬服務法第14條第1項規定所稱之「公職或業務」,尚不受該條文之限制。依國營港務股份有限公司設置條例,臺灣港務股份有限公司為國營事業機構,且旨揭委員會屬臨時任務編組。是公務員兼任該等職務,自不受服務法第14條規定之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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