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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立學校退休教職員再任公私立機構與學校職務應停發月退休給與參考處理規範」

「公立學校退休教職員再任公私立機構與學校職務應停發月退休給與參考處理規範」

一、依本部108年6月5日「公立學校退休教職員再任公立機構學
校職務應停發月退休金等權利之職務態樣整理及薪酬內涵
認定原則相關事宜」會議決議辦理。
二、查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以下簡稱退撫條例)
第70條第3項及第77條第1項等規定略以,退休教職員再任
退撫條例第77條第1項所定職務且每月支領薪酬總額達法定
基本工資者,須停止領受月退休金及優惠存款利息;復查
退撫條例施行細則第109條第2項略以,退撫條例第77條第1
項所稱「每月支領薪酬總額」,係指每月因職務所固定或
經常領取之各種薪酬收入之合計數。另該條文說明略以,
所稱每月因職務所固定或經常領取之薪金、俸給、工資、
歲費,包含經常性按時、按日或按件計給報酬者;所稱其
他名義給與,指浮動性報酬(如加班費、非固定性之專題
演講或課程講授之鐘點費、獎金等給與,以及依實際出席
次數按次支給之出席費或兼職費與覈實支給之交通費、差
旅費及日支費等費用)以外之給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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