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函釋有關教師於未滿65歲前申請教師資格審定,審查完成後已 屆齡退休,是否符合送審資格,詳如說明
教育部函釋有關教師於未滿65歲前申請教師資格審定,審查完成後已 屆齡退休,是否符合送審資格,詳如說明
一、依據教育部110年3月23日臺教高(五)字第1100027942號函辦理。
二、依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30條規定略以,學校教師經任用
後,應送由服務學校轉報本部審查其資格,以及專科以上
學校教師資格審定辦法(以下簡稱審定辦法)第2條規定,
教師經學校聘任,且實際任教得申請資格審定;又依專科
以上學校教師資格送審作業須知(以下簡稱作業須知)第3
點第4款第9目規定「教師資格送審以年齡未屆滿六十五歲
為限。但在報本部審定當學期開始尚未屆滿六十五歲者,
准予從寬處理。奉准延長退休者,以未屆滿屆齡退休生效
日者,不在此限。」
三、依上開意旨,教師聘任或升等須先經由學校任用且審查通
過後報本部審查或發證,即聘審一致原則。又實務作業
上,部分學校於受理教師資格審查後暫以原職級聘任,於
審定通過後再追溯聘任者,亦符聘審一致原則,惟其追溯
之證書起資仍應符合審定辦法第42條規定,自報部當學期
或最低一級教評會通過之年月起計。此外,依作業須知規
定,教師送審年齡以學期開始前未滿65歲為限。
四、是以,教師於屆滿65歲退休前有實際聘任或追溯聘任,且
經學校審查通過者,仍得依審定辦法第42條規定報部審定
或請證,如教師於屆滿65歲前,無聘任事實或追溯聘任情
形,則未符送審規定。惟基於保障教師權益,教師於屆滿
65歲前已提出升等之申請,學校得審酌依「公立專科以上
學校校長教授副教授延長服務辦法」或「學校法人及其所
屬私立學校教職員退休撫卹離職資遣條例」辦理教師延長
服務或採兼任教師身分聘任,以符聘任規定。
二、依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30條規定略以,學校教師經任用
後,應送由服務學校轉報本部審查其資格,以及專科以上
學校教師資格審定辦法(以下簡稱審定辦法)第2條規定,
教師經學校聘任,且實際任教得申請資格審定;又依專科
以上學校教師資格送審作業須知(以下簡稱作業須知)第3
點第4款第9目規定「教師資格送審以年齡未屆滿六十五歲
為限。但在報本部審定當學期開始尚未屆滿六十五歲者,
准予從寬處理。奉准延長退休者,以未屆滿屆齡退休生效
日者,不在此限。」
三、依上開意旨,教師聘任或升等須先經由學校任用且審查通
過後報本部審查或發證,即聘審一致原則。又實務作業
上,部分學校於受理教師資格審查後暫以原職級聘任,於
審定通過後再追溯聘任者,亦符聘審一致原則,惟其追溯
之證書起資仍應符合審定辦法第42條規定,自報部當學期
或最低一級教評會通過之年月起計。此外,依作業須知規
定,教師送審年齡以學期開始前未滿65歲為限。
四、是以,教師於屆滿65歲退休前有實際聘任或追溯聘任,且
經學校審查通過者,仍得依審定辦法第42條規定報部審定
或請證,如教師於屆滿65歲前,無聘任事實或追溯聘任情
形,則未符送審規定。惟基於保障教師權益,教師於屆滿
65歲前已提出升等之申請,學校得審酌依「公立專科以上
學校校長教授副教授延長服務辦法」或「學校法人及其所
屬私立學校教職員退休撫卹離職資遣條例」辦理教師延長
服務或採兼任教師身分聘任,以符聘任規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