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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來函,有關因國內疫情警戒升級,於COVID-19第三級疫情警戒期間,教師以音樂會等作品送審教師資格方式之彈性配套措施一案

教育部來函,有關因國內疫情警戒升級,於COVID-19第三級疫情警戒期間,教師以音樂會等作品送審教師資格方式之彈性配套措施一案

一、依據教育部110年6月23日臺教高(五)字第1100082744號函辦理。
二、有關專科以上學校教師資格審定辦法第17條附表三規定,以音樂會作品送審檢附之公開演出形式,送繳之音樂會資料應包括節目內容、公開演出證明、現場整場之光碟,惟前述公開演出形式不拘,並未限制僅採觀眾親臨之演出模式。
三、因疫情警戒期間管制措施導致音樂會未能開放觀眾親臨參與一節,得經貴校教評會同意,彈性以線上公開演出形式舉辦,惟仍須符合舉辦音樂會公開演出之規定(如正式場地及線上即時轉播、預定演出之節目表、觀眾、正式演出過程非經剪輯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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