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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師倘違反跟蹤騷擾防制法者,依教師法規定辦理

教師倘違反跟蹤騷擾防制法者,依教師法規定辦理

依教育部111年1月17日臺教人(三)字第1114200034A號函(如附檔),跟蹤騷擾防制法業經110年12月1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1000108131號令制定公布,並自公布後6個月施行;教師倘違反跟蹤騷擾防制法,請學校依教師法規定,本於權責進行程序及實體查證,並召開教師評審委員會審議是否應予解聘、不續聘或停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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