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勞工請假規則第4條規定解釋令自111年4月8日生效
有關勞工請假規則第4條規定解釋令自111年4月8日生效
一、依據教育部111年5月9日臺教人(五)字第1110046354號書函轉勞動部111年5月5日勞動條3字第1110140411B號函辦理
二、勞工確診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 COVID-19),並經衛生主管機關通知居家照護或指定處所收治,該期間請普通傷病假者,請假之日數併入住院傷病假計算,並自111年4月8日生效
三、檢附教育部書函、勞動部令各1份
一、依據教育部111年5月9日臺教人(五)字第1110046354號書函轉勞動部111年5月5日勞動條3字第1110140411B號函辦理
二、勞工確診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 COVID-19),並經衛生主管機關通知居家照護或指定處所收治,該期間請普通傷病假者,請假之日數併入住院傷病假計算,並自111年4月8日生效
三、檢附教育部書函、勞動部令各1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