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人員留職停薪辦法部分條文,業經考試院、行政院111年9月16日考臺組貳一字第11100106211號、院授人培字第11100022392號令修正發布
公務人員留職停薪辦法部分條文,業經考試院、行政院111年9月16日考臺組貳一字第11100106211號、院授人培字第11100022392號令修正發布
一、依據教育部111年9月26日臺教人(三)字第1110093801號函辦理。
二、本次修正重點,茲因公務人員任用法部分條文修正案業於一百十一年五月二十五日修正公布,其中第二十八條之一第一項規定,將公務人員留職停薪原因消失後之「復職」修正為「回職復薪」,配合修正旨揭辦法第二條、第七條、第九條及第十條相關文字。
三、檢附發布令及修正規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