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銓敘部令以,依公務員服務法第15條第6項規定,公務員得就其智慧財產權及肖像權,以自己名義運用或一次性授權他人使用而獲取合理對價,惟不得違反該法第14條第1項及第15條第7項規定

銓敘部令以,依公務員服務法第15條第6項規定,公務員得就其智慧財產權及肖像權,以自己名義運用或一次性授權他人使用而獲取合理對價,惟不得違反該法第14條第1項及第15條第7項規定

一、依據教育部112年2月3日臺教人(二)字第1120009258號書函辦理。

二、教育部書函暨相關附件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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