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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立法委員、直轄市議會議員、縣(市)議會議員及立法院各黨(政)團等依法遴選、聘用之全時專任公費助理服務年資,得採計為公務人員休假年資。

由立法委員、直轄市議會議員、縣(市)議會議員及立法院各黨(政)團等依法遴選、聘用之全時專任公費助理服務年資,得採計為公務人員休假年資。

一、依據教育部112年2月23日臺教人(三)字第1120017357號書函辦理。
二、有關銓敘部令釋有關由立法委員、直轄市議會議員、縣(市)議會議員及立法院各黨(政)團等依法遴選、聘用之全時專任公費助理服務年資,自112年2月16日起,得採計為公務人員休假年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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