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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歸化國籍之高級專業人才認定標準」

修正「歸化國籍之高級專業人才認定標準」

一、依據教育部112年3月17日臺教文(四)字第1120028509號函辦理。

二、本次修正重點摘述如下:

(一)第二條科技領域增列「資通安全技術」人才;經濟領域增列「海洋產業」人才;教育領域別修正為「教育及學術研究領域」;明確「醫學」領域之認定標準。

(二)提請內政部審核修正為申請人應檢具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出具之推薦理由書。

三、修正對照表,請詳參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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