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區
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Menu
漢堡鈕選單
組織架構圖
本室簡介
關於本室
成員執掌
地理位置
法令規章
(01)組織法規
(02)教師法規
(03)公務人員法規
(04)校聘工作人員法規
(05)其他法規
表單下載
福利專區
教職員工社團
國民旅遊卡專區
員工協助方案
高大特約商店
各項補助申請
公教員工專案
退休人員福利專區
公務福利e化平台
訓練時數
活動訊息
活動花絮
漢堡鈕選單
|回首頁
|網站導覽
|ENGLISH
|網站管理
|高大首頁
搜尋
首頁
最新消息
「公益揭弊者保護法第十一條第一項第二款裁罰基準」,業經法務部於一百十五年七月七日以法廉字第11506001470號令訂定發布,並自一百十四年七月二十二日生效
「公益揭弊者保護法第十一條第一項第二款裁罰基準」,業經法務部於一百十五年七月七日以法廉字第11506001470號令訂定發布,並自一百十四年七月二十二日生效
公益揭弊者保護法第十一條第一項第二款針對未具公務員身分之自然人、國營事業、受政府控制之事業、團體或機構,違反本法第八條第一項規定對揭弊者施行不利措施者,處新 臺 幣五萬元以上五百萬元以下罰鍰,為使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之裁罰權行使具一致性與標準性,建立執法公平性及公信力,爰擬具公益揭弊者保護法第十一條第一項第二款裁罰基準。
教育部原函.PDF
瀏覽數:
友善列印
分享
登入成功
Close (Esc)
Share
Toggle fullscreen
Zoom in/out
Previous (arrow left)
Next (arrow righ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