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教育部111年11月21日臺教人(四)字第1110113597號書函轉行政院111年11月16日院授人給字第1114001828號函辦理
二、年終工作獎金發給基準,按前開發給注意事項第三點規定如下:
(一) 依月支薪俸及專業加給(或學術研究加給)之合計數發給,主管人員、111年12月支主管職務加給(含兼任主管及代理主管)及簡任(派)非主管人員比照主管職務核給職務加給有案者,另加主管職務加給或比照主管職務核給之職務加給發給。
(二) 111年1月31日以前已在職人員至同年12月1日仍在職者,依前開標準發給1.5個月之年終工作獎金;111年2月1日以後各月份到職人員,同年12月1日仍在職者,以及12月份到職且當月未離職者,按實際在職月數比例計支,並均以12月份所支待遇基準為計算基準。另年度中薪俸、專業加給或主管職務加給有減少者,依發給注意事項第三點第(四)、(五)、(六)項規定計發。
三、年終工作獎金發給單位,按前開發給注意事項第五點規定:12月在職並繼續任職者,由12月31日所在服務機關學校發給。
四、校務基金進用之專案教師及工作人員:依據本校「專案教師契約書第14條」及「校聘工作人員聘僱及管理辦法」第20條規定略以,上開人員之年終工作獎金,比照「軍公教人員年終工作獎金發給注意事項」規定辦理。
五、有關臨時人員部分,請各用人單位逕依發給注意事項規定辦理。
六、發給日期訂於春節前十日(112年1月12日)一次發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