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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訂定之「112年軍公教人員年終工作獎金發給注意事項」

行政院訂定之「112年軍公教人員年終工作獎金發給注意事項」

一、依據教育部112年12月20日臺教人(四)字第1120126002號函轉行政院112年12月18日院授人給字第1124002162號函辦理

二、年終工作獎金發給基準,按前開發給注意事項第三點規定如下:

(一) 依月支薪俸及專業加給(或學術研究加給)之合計數發給,主管人員、112年12月支主管職務加給(含兼任主管及代理主管)及簡任(派)非主管人員比照主管職務核給職務加給有案者,另加主管職務加給或比照主管職務核給之職務加給發給。

(二)112年1月31日以前已在職人員至同年12月1日仍在職者,依前開標準發給1.5個月之年終工作獎金;112年2月1日以後各月份到職人員,同年12月1日仍在職者,以及12月份到職且當月未離職者,按實際在職月數比例計支,並均以12月份所支待遇基準為計算基準。另年度中薪俸、專業加給或主管職務加給有減少者,依發給注意事項第三點第(四)、(五)、(六)項規定計發。

三、年終工作獎金發給單位,按前開發給注意事項第五點規定:12月在職並繼續任職者,由12月31日所在服務機關學校發給。

四、校務基金進用之專案教師及工作人員:依據本校「專案教師契約書第21條」及「校聘工作人員聘僱及管理辦法第20條」規定略以,上開人員之年終工作獎金,比照「軍公教人員年終工作獎金發給注意事項」規定辦理。

五、有關臨時人員部分,按旨揭發給注意事項第12點規定,臨時人員比照本注意事項規定核發年終工作獎金。但工程管理費、接受委託或補助之研究計畫經費或各級醫療機構醫療作業基金進用之人員,除機關另有規定或以契約約定,從其規定或約定外,得由機關視經費狀況衡酌發給;其發給金額均不得逾於1.5個月之發給基準。

六、發給日期訂於春節前十日(113年1月31日)一次發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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