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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人員留職停薪辦法第5條、第6條、第9條條文,業經考試院、行政院修正發布
公務人員留職停薪辦法第5條、第6條、第9條條文,業經考試院、行政院修正發布
為因應當前少子女化及高齡化社會發展趨勢,考試院會同行政院修正旨揭條文,刪除申請育孫留職停薪之限制,並放寬育孫留職停薪之一次最長申請期間,以及增列薦任以下主管育孫及侍親留職停薪期間職務代理等規定,修正後公務人員申請育孫留職停薪,各機關不得拒絕,期間最長得至該孫子女滿3足歲止。
教育部函.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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