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第37條、第38條及第67條修正條文,業經總統於114年12月26日公布
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第37條、第38條及第67條修正條文,業經總統於114年12月26日公布
上開退撫法修正條文第37條及第38條明定,退撫法於114年12月12日修正公布前、後退休生效者,其每月退(休)職所得替代率上限,一律以退撫法附表三所定112年之退休所得替代率上限認定,原113年1月1日以後逐年下降所得替代率部分,不適用之。上開同法第67條規定,月退休金、月撫卹金或遺屬年金於中央主計機關發布之消費者物價指數累計成長率達正5%,應依成長率調整,或至少每4年應予檢討,適當調整,但成長率為零或負數不予調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