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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修正「不適任教育人員之通報資訊蒐集及查詢處理利用辦法」第2條、第3條、第6條

教育部修正「不適任教育人員之通報資訊蒐集及查詢處理利用辦法」第2條、第3條、第6條

一、教育部115年6月5日臺教人(三)字第1154201416D號函以,「不適任教育人員之通報資訊蒐集及查詢處理利用辦法」第2條、第3條、第6條,業經該部於中華民國115年6月5日以臺教人(三)字第1154201416A號令修正發布,檢送發布令影本及修正條文各1份。 二、本案修正要點如下: (一)配合運動部於一百十四年九月九日成立,增列運動部為本辦法所稱主管機關。( 修正條文第二條) (二)增訂教育部得就不適任教育人員資料庫之通報資料,向戶政機關申請提供個人資 料是否異動之規定。(修正條文第三條) (三)配合教保服務機構不適任人員認定通報資訊蒐集查詢處理利用及違法事件通報辦法規定,酌作文字修正。(修正條文第六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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