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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核定「軍公教員工擔任各機關(構)學校辦理各項運動競賽裁判費支給表」,並自112年3月2日生效

行政院核定「軍公教員工擔任各機關(構)學校辦理各項運動競賽裁判費支給表」,並自112年3月2日生效

一、依據教育部112年3月15日臺教授體部字第1120009216號函辦理。

二、核定支給表詳參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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