赴陸港澳專區
赴陸港澳專區
法規及注意事項
表單下載
- 適用公務員服務法人員赴陸港澳規範告知書 (一式兩份,一份自存、一份送人事室留存)
- 本校出國(含港澳地區)及赴大陸地區請假案件作業流程及說明
- 國立高雄大學兼任相當簡任第11職等以上行政職務人員申請進入大陸地區規定通知書(停用)
赴大陸地區
赴港澳地區 (請假時請檢附通報表及動態登錄系統回復郵件)
- 1.行政院及所屬各機關公務人員因公赴香港
- 2.行政院及所屬各機關(構)人員非因公務事由赴香港或澳門通報表
- 3.行政院及所屬各機關(構)人員赴香港或澳門會見或聯繫特定身分人員通報表
- 4.國人赴陸港澳動態登錄
赴香港、澳門(包含過境或轉乘經由香港或澳門機場、港口之航空、船舶或其他運輸工具至其他國家或地區):
一、依「行政院及所屬各機關公務人員因公赴香港澳門通報作業要點」、「行政院及所屬各機關(構)人員赴香港或澳門注意事項」,不分平、假日赴港澳,行前應至人事差勤系統完成登錄,且不論公務或非公務事由,均應至大陸委員會「國人赴陸港澳動態登錄系統」進行登錄,並影送所屬機關(構)留存。
二、如會見或聯繫特定身分人員,應於出境日前依規定期限辦理事前通報;如臨時會見或聯繫特定身分人員,應於返回臺灣後一週內主動通報。倘在港澳期間遭遇違常情事,應即時報告所屬機關(構),於返回臺灣後,由所屬機關(構)函報大陸委員會。
三、違反前揭事項者,依各該人事法規懲處。
